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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品生产证照分离,影响所有药企!

     国务院发文,药品生产证、照分离改革,所有药企受影响

?四种方式,证照分离

     10月10日,国务院印发了《关于在全国推开“证照分离”改革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

     《通知显示》,2018年11月10日起,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、审批改为备案、实行告知承诺、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“证照分离”改革。

      直接取消审批。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、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、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,直接取消。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。

     取消审批,改为备案。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,可改成备案。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,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。

     简化审批,实行告知承诺。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,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,实行告知承诺。有关部门需制作告知承诺书,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,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,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,当场办理审批。

      完善措施,优化准入服务。对关系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金融安全、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,保留审批,优化准入服务。

?除“证照分离”,还要“多证合一”

      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,对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进行确认后,颁发给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。许可证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特定市场主体的凭证。这类市场主体需持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。

      通过“证照分离”改革,有效区分“证”、“照”功能,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,着力解决“准入不准营”问题。

     除此之外,还要经过“多证合一”改革。之后,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和事项更加丰富,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。

     各地要统筹推进“证照分离”和“多证合一”改革。对于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、记载公示、管理备查类的事项,原则上要通过“多证合一”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,真正实现市场主体“一照一码走天下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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